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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修改后的《计量法实施细则》、《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修改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实施
3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按照告知承诺相关程序办理。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实施
2月23日,为进一步加强注册计量师队伍建设,规范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明确了注册计量师注册条件和程序、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监督管理等有关要求,更大力度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便利注册计量师注册。进一步明确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行政许可结果要求,推进注册计量师注册审批标准化、规范化。
同时,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强化信用监管,对买卖、租借和涂改《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将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